請各系(所、中心)將101學年預定選擇依據教師評鑑舊辦法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冊及教師評鑑相關規定,於101年10月15日(星期一)下班前送達教師發展中心。(10/02更新)
一、依據101年6月27日修正通過之「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評鑑辦法」辦理,
該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其在101學年度前(含)應受評鑑之教師得選擇依
舊辦法(即99年7月21日第84次校務會議通過之現行辦法)或新辦法(即100年3月
16日第87次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評鑑辦法)實施教師評鑑。」
二、是以請各系(所、中心)協助確認所屬101學年度應受評鑑教師(初步名單如附件)
之意願,如有欲選擇依前述「舊辦法」受評教師,請繳交依舊辦法接受評鑑之
教師名冊。
三、舊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系(所、中心)應於十月十五日前提送當年度應接受
評鑑教師名冊及該系(所、中心)所訂之評鑑相關規定至教師發展中心」,又依據
99年7月21日修正之教師評鑑作業細則規定以及為符合行政程序,系(所、中心)
評鑑相關規定請提送系(所、中心)教評會通過,再提送所屬學院或中心教評會通過,
並經院長或中心主任核章後再繳交。
四、為符合教學卓越之精神,建議請各系(所、中心)訂定教學評鑑項目配分時,教學
意見調查(學生評量)之配分比重宜佔教學項目總分比例至少50%以上。
五、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教師評鑑年限如下:一、本校各級專任教師
每三年均應依本辦法接受一次評鑑,新聘教師於到校滿一年後連續二年接受評鑑。...」
故101學年度應受評教師主要包括:
(一)98學年受評教師;
(二)99及100學年新進教師(以轉任編制內教師日期起算);
(三)100學年應受評教師經同意延期者等。請貴系(所、中心)確認是否符合。
如有符合教師評鑑辦法第7條相關情形擬申請免於101學年受評者,請先與教師發展
中心承辦人聯絡。
六、承上,本校教師評鑑對象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如各系(所、中心)尚未訂定非編制內
教師評鑑規定,而有非編制內教師申請自願受評,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辦理,亦
惠請系(所、中心)協助確認其受評意願。
七、請依前揭說明辦理,於旨揭期限前繳交以下資料至教師發展中心:
(一)101學年度貴系(所、中心)選擇依舊辦法受評教師名冊;
(二)貴系(所、中心)所訂之教師評鑑相關規定
(經院長核章,並請附系(所、中心)教評會紀錄及簽到表影本、院教評會紀錄及簽到
表影本)。
以上請以公文檢送,並請另行寄送教師評鑑規定電子檔至教師發展中心承辦人電子信
箱:weihsiu@ntunhs.edu.tw)。
八、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教師評鑑作業細則請至本網站-相關規定及辦法項下
下載,茲因新舊辦法並陳,請特別留意下載內容之修正時間。
九、本校101學年度應接受教師評鑑之教師名冊(教師發展中心初步資料)如附件,請
下載確認。如有問題,請與承辦人聯絡(校內分機:2342),謝謝。
(100學年度各系所中心按舊辦法訂定之教師評鑑相關規定,請連結至本中心網站-相關規定
辦法項下-100學年度各系所中心接受評鑑教師名冊及依舊辦法訂定之教師評鑑相關規定(101-
03-09更新)參閱)
(ps.附件二個檔僅格式不同,內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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