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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訂定101學年度教師評鑑表,並請於101年11月15日(星期四)下班前繳交至教師發展中心。

一、請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5條及教師評鑑作業細則第6條等相關規定及

  本校101年06月27日第94次校務會議決議及附帶決議辦理。

二、請貴院(中心)依全校共同評鑑指標訂定及自訂之教師評鑑參考項目,訂定

  101學年度教師評鑑表。

三、前揭校務會議修訂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其決議及附帶決議內容摘要如下:

     (一)教師評鑑結果「通過」標準提高為教師評鑑加權總分達「70 分」以上。

     (二)請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討論101 學年度教師評鑑表時,各項評分指標

      之配分自行斟酌調整加分,加分上限為原配分之15%

     (三)教師評鑑結果為「不通過」而得依規定予以解聘、不續聘之次數由原規定

      之「連續三次不通過」修訂為「累計三次不通過」。
     (四)教師通過教師評鑑,但三項目中有得分低於各項目通過標準者,以及教師評

      鑑「不通過」者,均應依本校教師成長辦法參加各類教師專業成長社群。

三、承說明三之(一),由於教師評鑑加權總分之「通過」標準提高至70分,貴院(中心)

  自訂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3項評鑑項目之通過標準亦宜相對提高,請重新檢討

  修訂各項目之通過標準

四、請以公文繳交貴院(中心)教師評鑑表,同時檢附通過評鑑表當次之學院(中心)教評會會議

  紀錄影本及簽到表影本,並請將教師評鑑表電子檔寄至weihsiu@ntunhs.edu.tw

五、貴院(中心)前一(100)學年度之教師評鑑表,請連結至教師發展中心網站-相關規定辦法-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100學年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鑑表(101-02-15通過)」

  下載附件參考,網址:/p/406-1030-8918,r184-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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