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系所中心是否有權限自訂評鑑規定?
|
A1: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在101學年度前(含)應受評鑑之教師得選擇依舊辦法(即99年7月21日第84次校務會議通過之現行辦法)或新辦法(即100年3月16日第87次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評鑑辦法)實施教師評鑑。 承上,102學年度起全面適用新辦法,則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5條規定,「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於十一月十五日前提送當年度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需接受評鑑」、「不需接受評鑑」教師名冊及所訂之評鑑相關規定至教師發展中心,經本校教師評鑑推動委員會初審及校教評會複審通過後,進行該年度教師評鑑工作。 」 依本校『教師評鑑作業細則』,本校教師評鑑項目以及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之教師評鑑表,依下列程序制定: 所以102學年後系所不再自訂教師評鑑規定,而一律適用所屬學院訂定之教師評鑑規定。通識教育中心則仍自訂教師評鑑規表。(102/08/01) |







地址:112303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 教學大樓3樓G309辦公室
TEL:(02)28227101 # 2460~2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