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102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班前繳交「學院(通識教育中心)102學年受評教師名冊」以及「學院(通識教育中心)102學年度教師評鑑表」至教師發展中心。
一、請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教師評鑑作業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11月15日(星期五)下班前請繳交:
1. 貴院(中心)教師評鑑表及所屬系所受評教師名冊的紙本(請蓋學院或中心方章)(如有
老師申請延後受評,請附上經校長簽准同意老師延後受評之簽陳影本)
2. 通過評鑑表及受評教師名冊該次之學院(中心)教評會會議紀錄影本及簽到表影本,
3. 請將教師評鑑表電子檔寄至教師發展中心承辦人信箱(weihsiu@ntunhs.edu.tw)。
三、請貴院(中心)依全校共同評鑑指標(102-05-03通過)訂定以及自訂之教師評鑑參考項目
(可參考學院(中心)101學年度教師評鑑表),訂定102學年度教師評鑑表,並應提交
院(中心)教評會通過。102學年度教師評鑑工作時程及分工(含教師)已更新,請學院、
系所及通識教育中心參考附件。
請注意:教學及研究項目之加權比例,以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項目的項目通
過標準由學院(中心)自訂。
(教師評鑑結果為「通過」,惟其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目中,有得分低於
各項目通過標準者,應依本校教師成長辦法參加各類教師專業成長社群及進行教師
成長輔導措施。)
(輔導及服務項目之加權比例固定為30%,教師評鑑加權總分(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
各項目分數分別乘以加權比例後合計的總分)達70分(含)以上即為「通過」教師評鑑。)
參考內容請連至網址下載附件:
(1) 全校共同評鑑指標(102-05-03)通過之網址:
/p/406-1030-6263,r634-1.php,主要修訂內容:增加3個
「輔導及服務」項目的指標,建議加入102學年的學院(中心)教師評鑑表,分別為共
同指標B「教師經費執行疏失」(此為減分指標,減分幅度請各院/中心自訂)、增加加分參
考指標F「教師擔任考選部國家考試典試工作」及G「教師參與國家考試制度之研討」,
此2項加分指標之幅度也請自訂)
(2) 學院(中心)101學年度教師評鑑表之網址:
/p/406-1030-13387,r634-1.php
四、請貴院(中心)訂定102學年度教師評鑑表時按教育部102年8月9日臺教技(三)
字第1020107177號來函原則辦理,摘錄如下:
(一)訂定教師評鑑相關規定,應符合明確性等一般法律原則,並於大學法授權範圍
內訂定客觀、可行之規範。
(二)訂定教師評鑑項目之指標、權重與配分等,應於可實質提升教師專業及教學品
質前提下,周延審慎訂定;如有「扣(減)分」項目應有具體理由及依據,避
免主觀恣意。
(三)實施教師評鑑之期程及教師受評鑑之考核時間範圍等,均應清楚明確規定,教師
評鑑相關章則規定如有變更修正,應及早公告周知,且避免溯及既往適用。
(四)教師評鑑應考量教師實際表現之優劣,覈實評定評鑑結果,各項指標應符合比例
原則,並力求公平公正。
五、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教師評鑑年限如下:一、本校各級專任教師
每三年均應依本辦法接受一次評鑑,新聘教師於到校滿一年後連續二年接受評鑑。...
三、因生產、育兒或遭受重大變故者,得檢具證明簽經所屬學院或通識教育中心及
校長核准後延後辦理評鑑。」故102學年度應受評教師主要包括:
(一)99學年受評教師;
(二)100及101學年新進教師(以轉任編制內教師日期起算);
(三)101學年應受評教師經同意延期者等。
受評教師初步名單已於9月13日以E-mail提供,內容請參見附檔,請協助確認是否符
合,請各系(所)召開教評會確認102學年度受評教師名冊後,提案至院教評會彙整確認。
若初步名單所列老師有符合教師評鑑辦法第7條相關情形,擬申請免於102學年受評者,
請先依規定檢具證明上簽經所屬學院或通識教育中心及校長核准後延後辦理評鑑,
並請將簽准之簽陳影本於繳交名冊時一併提供給教師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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