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成長辦法(100-11-30修正通過)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成長辦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教師評鑑推動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教師評鑑推動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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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品質,促進教師成長知能及相關經驗分享,以達到教師永續自我成長目的,提供學生優質學習環境,特訂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成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第三條 為協助本校教師切磋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經驗和專業職能,教學發展組應每學年舉辦座談會、講座和教學觀摩會等活動,以及印製教學相關刊物。 第四條 為落實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本校教師應向教學發展組申請教師成長服務及教師成長諮詢服務,教師發展中心應依據教師申請需求,協同教師所屬學院或中心提供個別服務。本校教師申請成長服務應檢具「教師成長服務需求表」(附件一)或「教師教學評鑑結果回應表」(附件二)。申請諮詢服務之教師應填具「教師成長諮詢服務意見回饋表」(附件三)。協助諮詢服務之校內、外專家應將與談結果填具於「教師成長諮詢服務紀錄表」(附件四)。 第五條 為落實本校年度教師成長計畫,精進研究成果與教學技能,除辦理各類教師成長活動外,教學發展組應積極推動各類教師專業成長社群(社群類型可視實際需要增加),包括:
各類成長社群運作所需經費,視本當年度經費酌予補助。 第六條 各院、系、所、中心應依本辦法訂定院系所或中心教師教學成長辦法補充規定。依各系所、中心教師教學評量回饋以及教師評鑑結果,成立教師成長團體,以協助教師專業成長發展。 第七條 配合諮詢、與談之校內教師,將給予教師評鑑「輔導與服務」項目之加分獎勵。 第八條 配合諮詢、與談之校內教師及校外專家,依相關規定給予鐘點費等相關費用。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另訂補充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師評鑑推動委員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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