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於100年9月30日前繳交學院/中心教師評鑑參考項目以及評分標準至教師發展中心。
本校業已訂定之「全校教師共同評鑑指標」,請 貴學院(中心)依據本校教師
評鑑作業細則辦理,制定貴學院(中心)教師評鑑參考項目以及評分標準,並於
100年9月30日(週五)中午12時前繳交 紙本及電子檔 至教師發展中心,請 查照。
一、100年6月29日北護教發字第1000007053號函諒達。
二、依據100年5月18日修正通過之「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評鑑作業細則」辦理。
三、上述細則第3條規定略以:「......教師評鑑三項目之加權比例加總為100%,其中輔
導及服務項目之加權比例固定為30%,教學項目及研究項目之加權比例由各學院
及通識教育中心自訂,惟教學及研究二項目加權比例之合計應為70%。三項目通過
標準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自訂。」,又同細則第6條規定略以:「本校教師評鑑
項目以及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之教師評鑑表,依下列程序制定:一、由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教師發展中心所提出之全校教師必須受評的共同評鑑指標。二、各學
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依前款之共同評鑑指標及所屬學門及發展特色制定其教師評鑑
參考項目以及評分標準。......」
四、旨揭「全校教師共同評鑑指標」業經100年6月16日本校99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9次會議修正通過。
五、「全校教師共同評鑑指標」之內容請參閱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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