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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系(所、中心)將100學年預定選擇依據教師評鑑舊辦法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冊及教師評鑑相關規定,於100年10月14日(星期五)下班前繳交至教師發展中心。(10/13更新附件名冊)

(之前提供之100學年度應接受教師評鑑之教師名冊有誤,
10月13日再次更新如附件,非常抱歉造成各位的困擾,請重新下載參考,謝謝。)

一、依據100年3月16日修正通過之「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評鑑辦法」辦理,
  該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其在101學年度前(含)應受評鑑之教師得選擇依
  舊辦法(即99年7月21日第84次校務會議通過之現行辦法)或新辦法(即100年3月
  16日第87次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評鑑辦法)實施教師評鑑。」

二、是以請各系(所、中心)協助確認所屬100學年度應受評鑑教師之意願,如有欲選
  擇依前述「舊辦法」受評教師,請制作並繳交依舊辦法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冊。

三、舊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系(所、中心)應於十月十五日前提送當年度應接受
  評鑑教師名冊及該系(所、中心)所訂之評鑑相關規定至教師發展中心」,又依據
  99年7月21日修正之教師評鑑作業細則規定以及為符合行政程序,系(所、中心)
  評鑑相關規定請提送系(所、中心)教評會通過,再提送所屬學院或中心教評會通過,
  經院長或中心主任核章後再繳交。

四、為符合教學卓越之精神,建議請各系(所、中心)訂定教學評鑑項目配分時,教學
  意見調查(學生評量)之配分比重宜佔教學項目總分比例至少50%以上。

五、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教師評鑑年限如下:一、本校各級專任教師
  每三年均應依本辦法接受一次評鑑,新聘教師於到校滿一年後連續二年接受評鑑。」
  故100學年度應受評教師主要包括:97學年已受評教師、98及99學年新進教師等,
  請貴系(所、中心)確認是否符合,如有符合第7條相關情形擬申請免於100學年受評者,
  請先與教師發展中心承辦人聯絡。

六、承上,本校教師評鑑對象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如各系(所、中心)尚未訂定非編制內
  教師評鑑規定,而有非編制內教師申請自願受評,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辦理,亦
  惠請系(所、中心)協助確認其受評意願。

七、請依前揭說明辦理,於旨揭期限前繳交100學年度系(所、中心)選擇依舊辦法受評
  教師名冊及貴系(所、中心)所訂之評鑑相關規定(經院長核章,另請附系(所、中心)
  教評會紀錄及簽到表、院教評會紀錄及簽到表影本),以上請以公文檢送,並請惠予
  另行寄送電子檔至教師發展中心電子信箱:weihsiu@ntunhs.edu.tw)。

八、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教師評鑑作業細則請至本網站-相關規定及辦法項下
  下載,茲因新舊辦法並陳,請特別留意下載內容之修正時間。

九、本校100學年度應接受教師評鑑之教師名冊(教師發展中心初步資料)如附件,請
  下載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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