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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教師評鑑辦理相關事宜

1. 有關本校教師評鑑,依據100年3月16日修正通過之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13條規定,「在101學年度前(含)應受評鑑之教師得選擇依舊辦法(即99年7月21日第84次校務會議通過之現行辦法)或新辦法(即100年3月16日第87次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評鑑辦法)實施教師評鑑。」故本(100)學年度及101學年度之教師評鑑係以舊辦法新辦法二種並行。請各系(所、中心)承辦同仁惠予協助,詢問系(所、中心)100學年度應受評教師(點選連結另開新檔)其欲選擇依舊辦法或新辦法受評,選舊辦法受評之教師名單,請各系(所、中心)於10月15日繳交;選新辦法受評之教師名單,請各系(所、中心)繳交至學院或通識教育中心,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於11月15日繳交
2. 為推動新辦法,本中心積極與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討論經校教評會通過之「全校教師共同評鑑指標」內容,希望經由充分溝通,可以協助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訂定符合其所屬學門及發展特色之教師評鑑參考項目以及評分標準。預定最晚於11月15日前請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繳交其教師評鑑表。
3. 100930日前(新辦法)
(1)依據100年5月18日修正通過之教師評鑑作業細則第6條規定,本校已完成訂定全校教師必須受評的共同評鑑指標(點選連結另開新檔)
(2)為能有效協助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訂定其教師評鑑參考項目以及評分標準,使教師能及時於100學年度開始可選用新辦法,同時兼顧全校教師接受之教師評鑑相關規定公平性,教師發展中心特將「全校教師必須受評的共同評鑑指標」於本次行政會議再次提出報告,煩請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在訂定相關規定時,慎重參考該指標內容及附註說明
(3)「全校教師必須受評的共同評鑑指標」亦公告於教師發展中心網站-相關規定及辦法項下,煩請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前款之共同評鑑指標及所屬學門及發展特色制定其教師評鑑參考項目以及評分標準(請註明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三項目之通過標準及加權比例),並請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於930日(週五)中午12時前繳交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之教師評鑑參考項目以及評分標準(包括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三項目之通過標準及加權比例),煩請繳交包括經院長或通識中心主任核章確認之紙本至教師發展中心,並惠請同時將其電子檔寄至教師發展中心電子信箱:edocbhcfd@ntunhs.edu.tw
4. 1001015日前:(舊辦法)
各系(所、中心)如有受評教師欲選用舊辦法,請依據舊辦法規定於1015日前提送當年度應接受評鑑教師及申請免受評鑑之名冊及該系(所、中心)所訂之評鑑相關規定至教師發展中心,為符合行政程序,系所評鑑相關規定請務必先經「所屬學院教評會」通過 及 「學院長」核章後再交至教師發展中心。詳細內容另於9月8日以公文通知各系(所、中心)及學院,亦公告於教師發展中心網站首頁最新消息
5. 1001115日前:(新辦法)
如各系(所、中心)有受評教師欲選用新辦法,煩請依據100年3月16日通過之教師評鑑辦法及100年5月18日修正通過之教師評鑑作業細則規定,請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據本校共同評鑑指標制定之教師評鑑參考項目以及自訂具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特色之教師評鑑參考項目,制定所欲實施之教師評鑑表,經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之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於1115前併同當年度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需接受評鑑」、「不需接受評鑑」教師名冊提送至教師發展中心,再經教師評鑑推動委員會以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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