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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系所、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核定後100學年度教師評鑑相關規定辦理100學年度教師評鑑事宜

一、本校100學年度各系所、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接受評鑑教師名冊及依舊辦法(99年7月
  21日修正通過之教師評鑑辦法)訂定之教師評鑑相關規定已核定,請連結至本站-認識
  我們-相關規定及辦法項下之公告-
  「
100學年度各系所中心接受評鑑教師名冊及依舊辦訂定之教師評鑑相關規下載
  附件閱覽,網址如下:
  /p/406-1030-8003,r184-1.php

二、本案將另案函知100學年度有應受評教師之系(所、中心)。

三、各系所、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100學年度教師評鑑結果請均應經過系(所)教
  評會初評及學院教評會複評 或 通識教育中心評鑑後送出,請系所、學院及
  通識教育中心自訂各項相關辦理時程,並確實通知相關教師及同仁。

四、100學年度教師評鑑結果原應於101年3月31日交件,因遇假日順延,請掌握時效
  務必於101年4月2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
完整送達教師發展中心,如逾時,依相關
  規定可能會影響受評教師之權益,進而影響所屬教學單位,
請特別注意,感謝各位的
  體諒及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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