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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學助理制度施行細則(108.06.27修正)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學助理制度施行細則


100年3月9日教學助理審查委員會通過

100年8月29日教學助理審查委員會修正

103年2月25日教學助理審查委員會修正

103年4月30日教務會議修正

106年2月17日教師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會議修正

106年8月30日教師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會議修正

106年11月01日教務會議修正

108年6月27日教師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會議修正

一、 本細則依「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要點」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 教學助理權責單位、類別及條件如下:
「實驗實作/輔助」教學助理:需實驗室教學、系所專業科目技術實作需大量指導練習之課程,或授課教師教學滿意度調查未達3.5級分以上,得由授課教師提出申請,推薦成績優良且能協助教學之校內外人士擔任。
「補救教學」教學助理:針對可提出過往確實成績數據證實學生學習困難之課程科目,由授課教師提出申請或教學發展組主動徵集,推薦已修過該相關課程、成績優良且能協助教學之學生擔任。
「精英教學」教學助理:針對課程科目內容可提出超出原有課程內容之進階輔導規劃(例如證照輔導),由授課教師提出申請或教學發展組主動徵集,推薦已修過該相關課程、成績優良且能協助教學之學生擔任。
「磨課師/遠距」教學助理:需磨課師教學或遠距數位教學教材製作之教學助理,遠距課程須符合教育部認證規劃,由授課教師提出申請或教學發展組主動徵集,推薦成績優良且能協助教學之校內外人士擔任。本類別教學助理申請以一次為限,同課程再次申請者須完成不同數位教材或不同影片。
若申請教學助理補助之課程已接受其它各式獎助計畫補助而聘有工讀生或助理協助者,不得申請教學助理補助。
 
三、 上列教學助理以教務處教學發展組為權責單位,由授課教師提出申請。教學助理每學期需於期末接受滿意度考核及表現績效調查。前述滿意度考核及表現績效表單應經教師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審訂。
 
四、 教學助理申請程序為每學期自公告日開始,各授課教師備妥公告所需文件資料後簽名提出申請,於公告截止收件日前,將申請表單與公告需檢附文件送至教務處教學發展組彙整。申請表單應經教師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審訂。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者,教師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有權不予申請。
 
五、 經聘用之教學助理需參加專業知能與教學培訓活動,以精進專業職能。培訓規劃應經教師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審訂。若未能於當學期完成培訓規定,教學發展組得於下一申請期間禁止教師聘任未完成培訓之人員。並於該學期不發給教學助理工作證明。
 
六、 獲教學助理經費補助之教師或主管,需協助教學發展組完成教學助理績效考核。考核規定應經教師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同意。若未能完成考核規定,於下一申請期間教師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有權不予申請。
 
七、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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