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微型教學實施要點(102-03-06訂定)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微型教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第150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本校教師利用微型教學提升教學知能及品質,依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成長辦法」,特訂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微型教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微型教學係透過邀請教學諮詢顧問於申請教師演練教學過程時,同步觀看教學活動之進行,或於演練後以錄影方式觀看,以瞭解教師語言及肢體表達、與學生互動及教學教材之適切程度,並於演練後共同討論,回饋教師教學改善之意見,加以修正授課技巧。
第三條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專兼任教師。
第四條
實施方式為同時拍攝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情形(一至二堂課),轉成影音檔案後再請教學諮詢顧問提供建議,並請申請教師自我檢核。拍攝由以下二種方式擇一進行:申請教師至多媒體教學實驗室授課,並以網路攝影系統拍攝;或由本中心至申請教師授課教室錄影,流程如下:
第五條
本校應組成微型教學審查委員會,審查教師微型教學申請案、經費分配及其他微型教學相關事項。微型教學審查委員會由教師發展中心主任、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組成,以教師發展中心主任為主席。
第六條
教學諮詢顧問由具有教育專長之校內(外)教師及各學科領域之教師組成,可由申請教師根據教學諮詢顧問名單自行選擇,或由本中心安排適當人選。教學諮詢顧問遴選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申請教師需填妥「微型教學申請表」(附件一)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本中心將負責排定演練時程、教學諮詢顧問人選,並協助課程錄影等相關事宜。申請者應於微型教學演練一週前,將填妥之「微型教學教案」(附件二)繳交至本中心。
第八條
微型教學演練後,申請教師必須完成「微型教學自我檢核表」(附件三)。教學諮詢顧問則必須繳交「微型教學觀摩回饋表」(附件四),作為提供相關建議與成效顯示之依據。
第九條
申請教師需於微型教學流程結束後2週內繳交「微型教學心得報告」(附件五)至本中心。並需配合本校辦理心得分享及推廣活動,相關成效得置入本校專屬網站或運用於其他推廣用途。
第九條
完成微型教學演練教師及擔任教學諮詢顧問之校內教師,本中心將給予證明乙份,可供教師評鑑相關指標計分佐證。
第十條
本中心得舉辦各類教學方法典範影片選拔相關活動,並補助參賽及評審教師相關業務費用。
第十一條
為促進本校教師利用微型教學提升教學知能,以及擔任教學諮詢顧問, 本中心將補助每位申請教師相關業務費用,額度另行公告,採購及核銷事宜依相關會計規定辦理,費用由本校教學卓越計畫、校務基金、或其他專案計畫相關經費支應。擔任教學諮詢顧問之校外專家,亦依相關規定支付專家諮詢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微型教學申請及執行期程、相關表單以及成果分享相關活動,將由本中心依據各年度實際狀況另行公告。
第十三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另訂補充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請參見附檔)







地址:112303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 教學大樓3樓G309辦公室
TEL:(02)28227101 # 2460~2463